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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经济法学论坛第217期】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岳彩申教授 主讲《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律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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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9日,长安经济法学论坛第二百一十七期暨八十五周年校庆专题“经济法名家大讲堂”于线上举行。本次论坛特邀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岳彩申教授,发表题为《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律激励机制》的讲座。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张荣刚教授致辞,环球360会员注册博士生导师强力教授、傅瑜副教授、杨为乔副教授应邀与谈发言,环球360会员注册院长倪楠教授主持,来自西南政法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西北政法大学的三百余名师生参与了此次讲座

会议伊始,倪楠教授代表学院对岳彩申教授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与会嘉宾表示感谢。

我校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张荣刚教授代表学校进行致辞,介绍了学校的发展情况并感谢岳彩申教授为我校师生进行讲座,欢迎岳彩申教授带领团队来校指导。

主题演讲阶段,岳彩申教授从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与发展引入,通过梳理国际与国内普惠金融提出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特殊时间节点、相应规范文件来展现普惠金融在现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性。

岳教授指出,中国在新时代重新定义了普惠金融的意义和定位。普惠金融地位的提升,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接着,岳彩申教授介绍了普惠金融发展的理论与现实困境:普惠金融的普惠特性决定了它与市场逐利机制的内在冲突同时,在实践中,商业可持续性也是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

要解决目前普惠金融的困境,建立法律激励制度或许是可以解决上述难题的最佳路径。在普惠金融和法律激励的关系上,岳教授认为,普惠金融本身应包含法律激励,法律激励应嵌入普惠金融中,进一步从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论证了法律激励制度的可行性与现实性。此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关于法律激励体制的积极实践,也证明了法律激励制度应用的可能性,我们应该去积极地探索与尝试。

最后,岳教授指明了我国普惠金融法制体系完善核心激励制度体系的框架:首先,应当加快建立发展普惠金融的基本制度设计,在金融法中明确规定普惠金融原则;其次,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建立更加多元化金融体系;最后,优化普惠金融外部制度环境,强化支付结算、征信等对普惠金融的支撑。岳教授认为,当前法律功能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普惠、激励是目前的发展趋势,同时法学理论及其研究也正在发生变化,市场经济理论正深度融入法学的各个领域,普惠、团结才是正道。

与谈环节,两位学者产生了强烈的学术共鸣,强力教授演讲内容表以高度赞同,认为本次讲座:一是普惠金融选题立意高远。岳教授从金融法中的小问题进而拓展到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经济发展体系乃至社会治理稳定,由小问题做出了大文章。二是研究方法科学先进。经济法的功能不仅仅强调规制,更多的是激励。三是逻辑体系严密。岳彩申教授从普惠金融的提出、发展到理论的实践与困境再到法律激励的可行性以及法律机制的构建的研究思路是对问题的高度凝练与概括。四是观点具有创新性。例如,重新定义普惠金融、法律激励功能的可行性以及把普惠性作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等观点。五是对法学研究方面的启示。相比于民法、刑法,经济法要高度关注现代经济制度,并且要及时的做出回应。

强教授同时针对普惠金融提出了自己的五点看法:一是对普惠金融认识的再提升。二是普惠金融地位的再提升。三是普惠金融要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发展。四是普惠金融要和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相联系。五是普惠金融必须要有完备的生态系统。

傅瑜副教授指出岳教授的讲座包括了温度、深度和广度。首先,岳教授精准的抓住了普惠金融困境的致因,即成本可承受、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范。其次,准确揭示了当前一些主张的不可行性。法律激励的引入是一个伟大创举,具有充分的逻辑自洽性与现实可行性。

杨为乔副教授表示:

第一,普惠金融的理念使得人们能够在现代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去重新理解金融,尤其是金融公平的理念。传统金融理念实际上只不过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理念在金融领域的残酷体现;但普惠金融反倒是体现一种“平权”与“兼爱”的理念,本来就应当得到普遍的关照。

第二,关于普惠金融的市场逻辑。普惠金融应当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普惠金融,应当将普惠金融的概念范围等限缩于市场的范围,并以此区别于政策性金融。实际上,普惠金融产生的原因为金融自由的扩张——金融排斥现象下的一个纠偏。

第三,关于“普惠金融”术语。杨老师认为我们所使用的“普惠金融”术语,实际上早已经超脱了“普惠金融”产生时的狭义的普惠金融的概念,而与“政策性金融”“农村金融”“福利金融”等概念纠缠不清。所以,有必要回到狭义“普惠金融”的发端点。

第四,关于普惠金融的地域性法律问题。既然是“普惠”,然何有“区域”的问题?

第五,经历从50年代到70年代的普惠金融的实践,人们发现传统融资领域里由个人连带责任向个人融资制过渡的趋势日渐明显。现行金融体系是以担保机制和连带保证等——这类具有连带色彩的担保机制来抵御防控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但个人融资制,则是以每个人对自己的融资行为负责为逻辑主干,而不至于将金融风险防控过多地依赖或者是寄托于担保机制。

第六,关于商业可持续性的问题。杨老师认为,普惠金融里面的商业可持续性只是对顾客一端的商业可持续性。反过来,对于提供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来讲的话,可能更多的是——如何因为开展普惠金融活动产生的债务或者或者风险如何去预防。

总之,从研究方法上来讲,普惠金融领域的法律问题,或许不是创新的问题,更多的还是一个梳理和整合的问题。

晚九时三十分许,讲座在掌声中落下了帷幕。本场讲座紧扣主题,立意颇深,通过本次讲座加深了我校师生对于普惠金融的理解和认识,同时使我们认识到作为研究生更应关注专业前沿知识和信息,丰富头脑、培养学术创新能力,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